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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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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策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
3、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
4、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人发[1999]99号)
5、 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人发[2002]75号)
6、 《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省政府令159号)
二、 受案范围
1、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与其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未与其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
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因拒绝聘用相关人员而与之发生的争议。
4、 依法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三、 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要求其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则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88967826
五、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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