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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市人事局政务公开方案

    温州市人事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市人才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内设7个职能处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公务员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人才流动开发处、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处、培训教育处。市军队转业军官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内,其中市军队转业军官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单独设置。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下属事业单位有:市外国专家局、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管理办公室、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市人事局干部培训学校、市继续教育院)、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价中心(市人事考试中心)。
    温州人才有限公司归口市人事局管理。
    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市人事局,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内设2个职能处室:行政机构编制处(市人事局综合计划处与其合署)、事业机构编制处。
下属事业单位1个: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温州市人事局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点为市府大院内。市人事局办公室联系电话:88967813、88966355、88967838;传真电话:88967807;市编办联系电话:88967819、88967816。

第二部分 政务公开事项部分

一、目前仍在执行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1.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185号);
2. 《浙江省信访处理规定》(省政府第53号令);
3.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部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办〔1994〕130号);
4. 《中共温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信访工作的意见》(温委发〔2002〕36号);
5.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
6.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
7.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干〔1996〕95号);
8.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干〔1997〕105号);
9.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浙人干[1996]95号试行,2001年2月修订);
10. 《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30号);
11.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
12.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
13. 《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评分标准》(浙人公〔2004〕21号);
14. 《关于印发招收人民警察体检和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干〔1995〕82号);
15.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通知》(浙人干[1998]21号);
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吸收录用公安民警考核与政审工作的通知》(浙公政治[2002]36号);
17.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录〔1999〕85号);
18.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有关事项的通知》(温市人〔2002〕336号);
19.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温市人〔2003〕363号);
20. 《关于安置在行政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办理过渡为国家公务员手续的通知》(温市人[2003]302号);
21.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
22.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6号);
23. 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的规定》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通知(浙政〔1995〕15号);
24.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县(市、区)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奖〔1996〕105号);
25.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1997〕8号);
26.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通知(温市组通〔1999〕3号);
27.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8号);
28.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通知》(人发〔2002〕19号);
29.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教育活动加强公务员作风建设的通知》(浙人公〔2002〕216号);
30. 《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浙人公〔2003〕32号);
31.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直机关开展"效能革命"的意见》;
32. 《温州市市直机关领导干部管理监督若干意见(试行)》;
33. 《温州市直机关效能监察若干意见(试行)》;
34. 《温州市公务员能力建设和绩效考核若干意见(试行)》;
35.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4〕1号);
36. 《关于推行AB岗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温市人〔2003〕129号);
37. 《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意见〉的通知》(温市人〔2003〕130号);
38. 《关于在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中实行指导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温市人〔2003〕131号);
39. 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和《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教育活动加强公务员作风建设通知》的通知(温市人〔2003〕137号) ;
40. 关于印发《温州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市人〔2003〕264号);
4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设的决定》(中发〔1983〕30号);
42. 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52号);
43. 《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
44. 《温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45. 中共温州市委关于印发《温州跨世纪人才发展计划》的通知(市委〔1999〕4号);
46. 中共温州市委关于印发《2004-2008年温州人才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温委办〔2004〕17号);
47.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温委发〔2004〕36号);
48. 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浙职改字〔1987〕85号);
49. 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下一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职改字〔1989〕2号);
50. 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职改字〔1992〕1号);
51. 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浙职改〔1992〕7号);
52. 原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职改〔1993〕3号);
53. 市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延伸职称外延,开展地方特色职称评审的意见》(温职改〔1999〕4号);
54. 市职改领导小组《关于深化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改革的通知》(温职改〔2003〕4号);
55.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专发〔1995〕11号);
56.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委办〔1989〕19号);
57. 中共中央《关于给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
58. 人事部关于印发《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调发〔1994〕10号);
59.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3〕69号);
60.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
61.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人奖〔1996〕9号);
62. 《温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63.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和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温政发〔2001〕78号);
64. 温州市人事局《关于规范企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有关程序的通知》(温市人〔2002〕196号);
65. 温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公开考录、选调制度的通知》(温市人〔2002〕197号);
66.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温州市人才居住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03〕19号);
67. 温州市人事局《关于办理〈温州市人才居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温市人〔2003〕116号);
68. 《温州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温市人〔2000〕285号);
69. 《关于我市机关引进高学历人才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温市人〔2002〕349号);
70. 《温州市人事局关于"培养和引进一批管理技术人才"工程的实施方案》(温市人〔2002〕372号);
71.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72. 《浙江省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73. 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中组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1990〕国转联字3号);
74.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1996〕122号);
75. 温州市人事局《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资格进行复核认定的通知》(温市人〔1995〕125号);
76. 温州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温市人〔1995〕126号);
77. 温州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温市人〔1995〕127号);
78. 温州市人事局《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温市人〔1997〕224号);
79. 温州市人事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伤认定工作的通知》(温市人〔2002〕165号);
80. 浙江省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改工〔1994〕1号);
81. 温州市人事局、财政局《转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温市人〔1999〕356号、温财行〔1999〕302号);
82. 浙江省人事厅《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5〕133号);
83. 温州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交流、调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意见》(温市人〔1999〕284号);
84.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事业单位职员等级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1〕84号);
85. 《关于规范管理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的通知》(温市人〔2002〕258号);
86. 《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温市人〔2002〕382号);
87. 《关于市级机关和教育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中有关人员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温市人〔2003〕128号);
88. 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机关财政统发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温财行〔2000〕268号);
89. 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直中小学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财行〔2000〕373号、温市人〔2000〕365号、温教计〔2000〕385号);
90.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市人〔2001〕316号);
91. 《关于市级机关和教育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中有关人员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温市人〔2003〕128号);
9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五"时期加强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浙政发〔2001〕77号);
93. 市府办关于转发《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五"规划》的通知(温政办〔2002〕97号);
94. 温州市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温市人〔1996〕112号);
95.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96. 省人事厅《关于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教〔1995〕73号);
97. 中共温州市委关于印发《2001-2005年温州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温委发〔2001〕127号);
98. 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Windows2000/XP & Office培训考核的通知》(浙人办〔2004〕41号);
99.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外语水平等级培训考核的通知》(浙人教〔1997〕146号);
100. 省外语培训考核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外语水平等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外培考办〔998〕4号);
101.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的通知》(温组发〔2002〕169号);
102.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
103. 《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温委办发〔2002〕37号);
104. 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人计〔1997〕180号);
105. 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5号);
106. 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计〔1997〕126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计〔1997〕108号);
107. 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市属事业单位实行增人计划卡管理的通知》(温市人〔1997〕024号);
108. 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聘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市人〔1998〕127号);
109. 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关补充后勤服务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温市人〔2002〕198号);
110. 《关于放宽部分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温市编〔2000〕08号);
11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
112. 《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97号令);
113.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第1号令);
114.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16. 人事部《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91〕6号);
117. 《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才〔1995〕92号);
118. 《温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第33号令);
119. 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120. 省人事厅印发的《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浙人才〔1996〕194号);
121. 《关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企业人才引进服务窗口的通知》(温审管〔2001〕17号);
12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
123. 《关于规范市级事业单位临时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市人〔2004〕91号);
124. 《温州市人事局办公室关于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温市人办〔2003〕10号);
二、人事编制工作重大事项(2003年)
2003年,温州市全市有国家公务员29009人,比上年减少74人,其中女性公务员5453人,占18.80%,少数民族公务员284人,占0.98%,共产党员24053人,占82.78%。全市事业、企业(不包括非公企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为11l807人,比上年增加2243人,增长2.01%,其中高级职称3761人,中级职称28598人。
中共温州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任务,出台了《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草案),制订了人才发展战略的中期规划。对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了十条具体措施。强化了公务员能力素质建设。全面启动了事业单位改革前期准备工作。大中专毕业生突破了生源地和见习期的流动限制,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军转安置工作。成立了温州人才有限公司,并与国内外有关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大力推介委托招聘形式。
(一)人才资源开发。温州市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人才智力政策,并建立了"温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资金",分别落实专项资金350万元和300万元,建立和推行了温州市人才居住证,政府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制度。全市新增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各2家,累计达7家。市人事局主动接轨上海,积极参与长三角地区人才开发一体化行动,4月19日,在上海与长三角19城市人事部门发表了"长江三角洲人才开发一体化共同宣言"。并与上海市卢湾区、江苏省南通市人事局及浙江大学等1 9所高等院校签订人事人才或人才引进、培养合作协议,建立人才开发友好合作关系。瑞安市召开了人才工作会议,评选表彰"尊重人才先进单位"和"十佳引进人才"。乐清市财政每年安排人才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重奖各类高层次人才。洞头县设立政府专项津贴。给686名各类人才发放津贴达52.2万元。
(二)人才智力引进。温州市全年向浙江省外国专家局申报引进国外智力项目87项,比2002年增加24%。其中85个项目被外国专家组织接受,达成合作意向114项次,已执行53个项目,执行率力61%,比上年增长46%。其中28个单位通过各种渠道邀请了55位外国专家。市政府对2002-2003年度已经执行的近1OO个引进外国专家项目核拨资助经费233万元。中国温州轻博会有68个科技智力项目签订协议和意向,项目金额2.72亿元,其中签订协议4l项,项目金额2.53亿元,创下历史新纪录。11月1日,市长刘奇率市政府代表团专程赴英国开展创业环境推介、招聘留学人员及科技项目交流等一系列招才引智活动,28位留学人员与温州市达成30项科技合作意向。各级人事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引进人才;全年引进中高级人才l589人,其中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1008人,刚性引进人才581人。刚性引进人才中,博士15人、硕士57人,高级职称127人、中级职称145人。
(三)人才工程开发。2003年以来,温州市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才1人,进入省"151人才工程"人才26人,市551人才工程"人才669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77人,获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人员称号的人才10人。经专家评审,推荐8名参加2003年度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人员的评选,推荐4人上报省人事厅参加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4名中青年科技人才被评为"2003年度浙江省百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才"。
(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考核与培养。温州加大培养人选的考核力度,对1998年度以前入选的11位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进行综合考评,对1998,1999和2000年度入选市"55l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的人才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调整培养人选的依据,改革"55l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的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方式,由以往单纯凭培养人选入选层次确定资助标准改为按培养人选承担课题的级别、档次确定资助金额,拉大了不同级别、不同档次科研项目获得资助金额的差距,全市有129位培养人选的128个科研项目获得了总额超过100万元的资助。举办第二期BFT(出国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培训班,有48位"55l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报名参加培训。并首次将忧秀的、有培养前途的第二层次培养人选列入出国进修选派人员范围,选派14人赴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进修。先后组织省"151人才工程"、市"5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中水产和农业专业的16名专家分别赴洞头县、文成县开展了首次"人才智力扶工扶农"活动。组织培养人选进行健康疗养和免费体检。
(五)公务员任职资格和绩效考核。结合能革命"活动,温州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公务员能力建设和绩效考核若干意见》(试行)。坚持"凡进必考",继续实行公务员职位任职资格考试,建立机关补员机制,全市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公务员434人,上一轮取得公务员任职资格的175人有140人被录用。在全省率先实行公务员录用体检复检制度,被省人事厅采纳并在全省推广;在全市机关全面实行新录用公务员指导师制度、上岗宣誓和AB岗工作制;实行公务员绩效立体测评办法和离岗培训制度,出台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实行退休督办制度。瑞安、瓯海等县(市、区)先后清理机关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编人员,乐清市机关实行中层干部"虚拟竞争上岗",洞头县不断完善公务员末位淘汰制。市、县两级广泛开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宣传纪念活动,组织开展了十佳"人民满意公务员"评选和"公务员风采"征文活动等。
(六)事业单位改革。温州成立了市直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市人事局。全面启动了事业单位改革前期准备工作,开展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对市属近400个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能逐个进行梳理、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初步分类,并对59家事业单位进行改制调研和改制成本核算。市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对《温州市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温州市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等事业单位改革和改制的相关配套政策反复进行论证。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分别根据科研设计单位、新闻宣传单位、教育事业单位、房管建设单位的不同情况,提出实行工效挂钩的原则性意见。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县(市、区)推行了事业单位增人公开考录和公开选调制度。市本级首次分批上网公布2003年度事业单位计231个单位1241名增人计划,42家事业单位通过温州人才网发布考录窟息,公开考录工作人员223名。
(七)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温州市建立专业技术任职称评价(考试)中心,出台了《关于深化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改革的通知》,除教育、卫生、技校、教练员、农业等系列(专业)外,其他系列均实行评聘分离,实行个人自主申请、社会公正评价、单位自主聘任、政府宏观调控的职称制度。按照评聘分离的原则,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量化评价的方式,改进了各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法。出台了《温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实施办法》,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精神,将经济,工业电器专业和经济、工程一、工程二专业的中级职称评审权分别下放给乐清市、瑞安市。在制笔、塑料薄膜两个地方支柱产业开展职称外延延伸评审工作,将温州市职称外延评审延伸到了12个地方支柱产业,全市532人报名参加了职称外延延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有效期管理制度,打破了专业技术资格终身制。全市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执业资格考试)共30280人,推荐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169人,接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6110人,417人申报参加机械、农机、电子电器、化工、林业、食品等6个专业的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893人,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856人。
(八)公务员培训。 温州市把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同依法行政。干部学法津相结合,把更新知识同任职培训结合起来,提高培训学习成效。举办了4期新知识讲座,邀请了,名国内外专家到温讲学,并首次邀请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商学院的保罗·乔伊斯教授来温举办公共服务与管理知识讲座。启动电子政务培训和英语水平等级培训考核,温州市本级和洞头县在全省率先开展电子政务培训。出台实施了政府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的制度,并与首批符合资助条件的35名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签订了资助协议,发放资助金53万元。组织MPA学历教育,126人报考同济大学MPA学位班。180人参加与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合作开展的大专学历教育;160人参加与人事部高墙中心和中央电大联合举办的远程教育。全市完成公务员初任培训1022人,任职培训375人,更新知识培训9204人,专业知识培训1830人(其中人事干部培训407人),完成了浙江--青海1期共43人的副县级以上国家公务员对口培训考察学习。
(九)专业技术人员与技工培训。2003年温州市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2l176人。举办WTO专业事务培训,39名学员参加学习,并选派2名人员赴美参加W10高级事务人才培训。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职员资格培训149人。完成了2003年度1431名技工的考核报名工作,培训考核14个工种911人次。首次在本地进行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工人技师培训考核,35人获得工人技师资洛。计算机培训考核17851人,电子政务培训考核300人,二、三级英浯水平等级培训考核179人。市人事局与温州医学院共同举办了一期屈光手术与像差高级研修班,全国近30名眼视光专业高级卫技专家参加了研讨。
(十)毕业生就业。2003年是高校扩招后学生毕业的第一年,温州市政府转发《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突破了往年毕业生生源地和见习期的流动限制,加大了人事代理的工作力度。凡属温州市生源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允许在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就业;凡已落实就业单位并办理报到手续的毕业生,不受工作时间长短限制,允许按流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各县(市)生源毕业生,在未落实单位前,均可在市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已在市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招考和流动过程中,可按市区户籍人员同等对待;毕业生公开考录工作原则上打破三区行政区域界限,实行市本级及鹿城、龙湾,瓯海三区联动。2003年,温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共26530名,回温已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7263人,其中市本级及市区为3303人。
(十一)军转干部接收安置。温州不断完善军转干部安置办法,在坚持指令性计划安置的前提下,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军转安置工作,对师团职干部采取指令性安置,落实到各单位,原则上明确职位。对任职不满三年的副团职及营以下转业干部采取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并将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开发区纳入市本级双向选择的范围,提高双向选择成功率。2003年,全市接收军转干部118人,随调家属23人,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9月底圆满完成了118名军转干部的定职定位和报到工作,其中安置市区62人。整个安置结果基本上达到了部队组织,接收单位和军转干部本人"三满意"。
(十二)公务员考核与奖惩。温州市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行为。在全省率先实行了以工作绩效力核心的分类立体测评办法。实施《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凡有该标准规定的33种情况之一者,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建立了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受效能投诉查处人员离岗培训制度。建立了优秀公务员嘉奖、记功奖励制度,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2003年度,全市国家公务员应考核20038人,实际考核19995人,未参加考核63人。已参加考核人员中优秀2384人、称职17118人、基本称职33人、不称职33人、不定等次427人。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考核67348人,实际考核66472人,未参加考核876人。已参加考核人员中优秀8133人、合格56317人、基本合格74人、不合格85人、不定等次1524人。推荐省部级先进集体18个,先进工作者60人。
(十三)工资福利工作。温州市制订出台了地方性调资方案。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完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标准调整工作。在完善市级机关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发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对工资统发数据库进行了调整补充。对部分外借、处分、停薪留职、请长病事假,重领工资、奖金的工作人员及时按规定进行扣发,严肃了工资关系。办理工资标准调整,审核统发单位变动工资、年度考核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等计51129人次,市本级工资统发总额2.24亿元,代扣个人所得税200.33万元。建立了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制度,对23个单位38名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对象进行了审核,发放补助金49200元。全市先后17次组织424名优秀公务员赴港澳地区和九寨沟、张家界、昆明等地进行健康休养。组织市直机关和7个县(市、区)的927名人事干部进行工资福利业务培训。
(十四)退休干郎管理。温州市组织退离休干部开展各项活动。首次组织全市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大型书画展,并从ll5幅参展作品中选送16幅书、画作品赴上海参加"长三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书画联展。组织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活动中心京剧队,参加第三届老年文化艺术周文艺汇演并获得金奖。市退休人员活动中心被评力省级先进单位。春节期间,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16门名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进行了春节慰问,发放慰问金242350元。对教育、科技、文化、计生等43名退休人员办理了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月增资共计5483元。
(十五)市机关年度目标考核。2003年,温州市实施了市级机关目标管理新办法,将工作目标分为重点工作目标、一般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和创优工作目标四类。各分类目标按不同方式进行记分,共性目标实行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办法,创忧工作目标实行加分制。同时改变了往年以民主测评票数多少决定先进的做法,按综合得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考核结果:市委办公宝、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直属机关工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房管局等1 5个部门被评为2003年度市级机关目标考核先进单位。


第三部分 办事公开事项部分

温州市人事局办事公开事项具体如下:
一、信访工作
(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令第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第53号令、浙人办〔1994〕130号、温委发〔2002〕36号等文件。
(二)来信处理
1、处理人民来信的程序为:办公室登记→办公室主任注办→局长阅批→交办→相关处室承办→处室反馈(办公室催办)→答复或转办→归档;
2、登记后7天内转送有关处室或单位处理。转送外单位的,将转送何部门处理函告(电话或邮件通知)来信者;
3、局承办处室(单位)在接受之日起1个月内向局办公室或来信者反馈办理结果;因情况比较复杂等原因未办结的,告知有关情况。
(三)来访接待
1、对来访者所提的问题能当即答复的,当即予以答复;
2、对来访者所提的问题不能当即答复的,做好来访登记和记录,7天内转有关处室或单位处理,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与来信处理相同。
责任处室:局办公室(88249381、88220490)。
二、公务员考试录用
(一)办事依据
人录发〔1994〕1号、浙人干〔1996〕95号、浙人干〔1997〕105号、浙人公〔2001〕26号、浙人公〔2004〕17号、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浙人公〔2004〕21号、司办通〔2003〕30号、浙人干〔1995〕82号、浙人干〔1998〕21号、浙人公政治〔2002〕36号等文件。
(二)招考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专业要求和招考录用程序进行。个人一般条件按公告要求。
(三)申报材料
1、报考前,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编制招考计划,并填写《浙江省录用公务员计划申报表》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汇总统一报省人事厅;
2、个人报考所需材料按招考公告办理;
3、确定拟录用人选后,填写《温州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式二份)和体检表及考核政审材料,报市人事局。
(四)一般工作程序
1、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招考公告;2、组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3、组织笔试;4、组织体检;5、组织面试;6、组织双向选择;7、考核(政审);8、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五)结果反馈
考生笔试、体检、面试合格名单在温州人才网(www.wzrc.net)和16886117声讯台公布;经双向选择、考核(政审)合格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市人事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凭市人事部门开具的《温州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通知考生报到。
责任处室:公务员管理处(88966087、88967810)。
三、公务员调任、转任
公务员调任
(一)办事依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浙人录〔1999〕85号、温市人〔2002〕336号、温市人〔2003〕363号等有关文件。
(二)调任的范围和条件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核定编制以内,出现正、副处长领导职位空缺,从机关内部晋升和转任有困难的,可以调任。调任条件:
1、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拟任职务《职位说明书》规定的有关要求;
2、调任副职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调任正职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担任企事业单位相当领导职务3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以上;
5、身体健康。
(三)调任的程序和方法
1、调任方案事先报市人事局审核;2、公布拟调任职位及资格条件;3、民主推荐,资格审查;4、组织考试或考核、演讲答辩;5、组织考察;6、决定拟调任对象;7、公示;8、办理调任手续;9、任职。
(四)调任需提供的材料
1、调任方案审核时需提供的材料
(1)调任方案(包括编制、职数空缺说明,须调任的充足理由,调任范围、方式、时间安排等);
(2)编制卡、提任行政职务职数审核表等;
(3)拟调任职务《职位说明书》。
2、审批时需提供的材料
--用人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1)调任报告或函(正式文件),说明调任过程及情况,是否符合程序等;
(2)考察材料(对照调任条件);
(3)公示材料(统一格式,调入、调出单位双方)。
--调任对象需提供的材料
(1)《国家公务员调任审批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职务任命书、近三年年度考核材料、体检表等原件及有关复印件;
(3)其他证明符合调任条件的材料。
以上材料由用人单位收齐后一并提供。
--人事档案(用人单位提出调档要求,人事部门发调档函调取)。
(五)审批时限
市人事局收到齐全的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文件查阅、公示统一格式和表格下载请上温州人才网(www.wzrc.net)
责任处室:公务员管理处(88966087、88967810)。
公务员转任
(一)办事依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浙人录〔1999〕85号、温市人〔2002〕336号等文件。
(二)转任的范围和条件
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解决夫妻异地分居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之间转任。转任条件:1、在核定的编制以内,有相应的职位空缺;2、符合拟任职务《职位说明书》规定的条件;3、从县(市、区)和乡镇机关调入市、区机关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三)转任的程序和方法
1、调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与市人事局商洽;
2、调入单位组织考察、公示;
3、市人事局审批并办理转任手续。其中从外地区及各县(市)调入各区的,经市人事局审批并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转任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开具《转任通知书》后,由区人事部门办理转任手续;
4、凭人事部门转任通知书和《人员流动登记表》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四)转任需提供的材料
1、转任对象需提供的材料
(1)调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人事部门商调函(市级机关之间不需要),《国家公务员转任登记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职务任命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3)解决夫妻异地分居的,提供在温州市区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4)照顾父母的,提供父母户籍及身边无子女证明;
(5)因工作需要转任的,提供相应的理由证明材料;
(6)有随迁子女的,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以上第(2)-(6)项材料由接收单位收齐后一并提供。
2、接收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接收报告(函),说明空缺编制、职数情况和接收理由等;
(2)编制卡、提任行政职务职数审核表等;
(3)拟转任职务《职位说明书》;
(4)考察材料(对照转任条件);
(5)公示材料(统一格式)。
3、人事档案。由接收单位提出调档要求,人事部门发函调取。
(五)审批时限
市人事局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文件查阅、公示统一格式和表格下载请上温州人才网(www.wzrc.net)。
责任处室:公务员管理处(88966087、88967810)。
四、拟任中层领导、非领导职务审核
(一)办事依据
国发〔1993〕78号、人核培发〔1995〕66号、浙政〔1995〕15号、浙人奖〔1996〕105号、温政〔1997〕8号、温市组通〔1999〕3号等有关文件。
(二)审核内容
1、市级行政机关各部门拟任中层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否在规定的职数限额以内;
2、市级行政机关拟任中层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
(三)申报材料
1、拟任中层领导职务需提供的材料:
(1)竞争上岗工作方案;(2)《市级机关提任行政职务职数审核表》一式四份。
2、拟任副主任科员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温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表》和《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审核表》一式二份;
(2)公务员过渡表、任科员文件、最近一次工资审批表;
(3)如属工作满10年并具有中级职称的,提供职称证书、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4)如属大学本科毕业直接录用进机关工作的,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如属实职改为非领导职务,提供中层副职任职文件;
(6)如属军转干部,提供副营(含文职干部)材料;
(7)如属硕士生录用试用期满,提供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按期转正文件。
3、拟任主任科员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温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表》和《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审核表》一式二份;
(2)公务员过渡表、任副主任科员文件、最近一次工资审批表;
(3)如属实职改为非领导职务,提供中层正职任职文件;
(4)如属军转干部,提供正营(含文职干部)材料;
(5)如属博士生录用试用期满,提供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按期转正文件。
(四)审核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没有其他工作冲突时,随到随办。
(五)结果反馈
在有关表格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反馈给申报单位。表格下载请上温州人才网(www.wzrc.net)。
责任处室:公务员管理处(88966087、88967810)。
五、引进外国专家
(一)办事依据
中发〔1983〕30号、国发〔1983〕15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市委〔1999〕4号等有关文件。
(二)范围对象
1、项目申请单位应为国有企业、私营、股份制企业,科研部门(学校文教专家除外)、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
2、项目内容主要解决技术和管理难题,着重围绕农业、企业技改、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
(三)申报条件
引进的智力项目须为我市急需解决,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管理项目。
(四)申报程序
1、由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需要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一式六份,中文打印)。
2、按隶属关系经县(市、区)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引智办。
3、市引智办根据所报项目在全市经济发展中所处的位置和重要程度,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决定取舍,上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查。
(五)时限要求
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把下年度项目申请表报市引智力。经审核后,市引智办在当年12月底前把全市项目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查。收到国家、省外国专家局审批结果后,10天内将项目批准件转发给项目申报部门(单位)。
责任处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外国专家局(市引智办)(88965358、88965196)
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办事依据
浙职改字〔1987〕85号、浙职改字〔1989〕2号、浙职改字〔1992〕1号、浙职改〔1992〕7号、浙职改〔1993〕3号、温职改〔1999〕4号、温职改〔2003〕4号、温职改〔2004〕19号等有关文件。
(二)评审条件
1、符合原中央职改领导小组下发的高等学校教师等29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试行条例所规定的条件;
2、符合原省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部分系列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职改办〔1992〕23号)所规定的条件;
3、符合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所规定的条件;
4、符合市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职称外延延伸系列职务评聘实施意见(办法)的规定的条件。
(三)办事程序
1、市职改办对全年的评审工作进行安排通知,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总体安排分别下发申报通知。
2、基层单位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评审条件、申报办法及申报时间等情况向专业技术人员公布。
3、基层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评审材料初审公示并签署证明(也可由当地人才交流机构或公证机关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有关评委会办公室(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在送评委会前需经县级人事部门或市级主管局签署意见);
4、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前,填写申请召开评审会议的函及评审对象花名册,随附评审对象评审表等有关材料,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报市各系列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报县(市、区)人事部门或市级局人事部门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审查意见以复函形式返回有关评委会;
5、评委会收到批复后召开评审会议,并将评审结果公示一周后报相应评审对象资格审查部门审批(附软盘)。经审批后,中级(含同时评审的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由市人事局发文公布,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分别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或负责组织评审的市直各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6、评委会根据公布结果填写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颁发名单和有关材料(附软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盖章颁发,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发文公布单位颁发。
(四)时限要求
1、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资格审查。收到系列主管部门或评委会办公室材料后,材料齐全的,10天内完成;
2、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公布。收到评审结果和系列主管部门或评委会办公室报告后在7天内完成;
3、制作颁发证书。收到系列主管部门或中评委办公室上报的有关材料,15天内审核印发完毕。
责任处室: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评中心(88965358、88967850)
七、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
(一)办事依据
1、资格考试:人事部《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等国家、省、市各类资格考试文件;
2、执业资格考试:人事部及有关部委联合制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
3、职称外语考试: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及省有关规定。
(二)办事程序
1、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考试报名表》,按规定提交个人及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2、经所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属地原则到县以上报名点报名;
3、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同级考试实施部门将报名情况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
4、根据省人事厅核定的考试结果,由市人事局发文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市级组织任职资格考试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合格人员名单并发文公布。
5、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统一集中审核、填写资格证书后,将资格证书和登记表送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审核盖印或报省人事厅审核盖印。
责任处室: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评中心(人事考试中心)
联系电话:88965358、88967850
八、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评选
(一)办事依据
人专发〔1995〕11号、省委办〔1989〕19号文件。
(二)资格条件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⑴选拔范围:全市企事业单位。
(2)选拔对象:在科学研究、高等教育、医疗卫生、工农业生产、科技管理等领域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
(3)选拔条件:符合基本政治思想条件,同时必须在自然科学或社会研究方面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并达到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或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者;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发明三等奖以上,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科研课题的主持人;或在工农业生产、医疗卫生、教学工作、文化艺术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重大突出贡献,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同行有较高的声誉。
2、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
在我市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含农、医)、经济、文教体育、管理等领域工作、年龄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自然科学四等奖以上;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一等奖;省部多项二、三等奖的主持人;或在工农业生产、医疗卫生、教学工作、文化艺术、体育、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为省内同行专家公认,并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者。
(三)办事程序
选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其中国家级逢双进行,省部级逢单进行,具体根据省人事厅部署。选拔程序为:
1、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填写《申报表》,按隶属关系逐级报市人事局;
2、推荐情况汇总,提出处室意见;
3、专家组评审;
4、局党组研究意见;
5、报请市政府签署推荐意见;
6、报省人事厅。
(四)结果反馈
根据省里下达给我市的指标控制数向省上报人数,并通知人选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及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的审批结果,由市人事局发文公布。
责任处室: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88965358)
九、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
(一)办事依据
中发〔1991〕10号文件和人事部每年关于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
(二)选拔范围和条件
1、选拔范围:以自然科学为主,对象是在科学研究、高校、卫生、生产以及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副省级领导职务的不享受;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工矿企业等基层单位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也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2、选拔条件:在技术上、科学研究上、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中,以及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三)办事程序
1、选拔工作每年由市人事局根据省人事厅文件发文部署;
2、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填写专家登记表,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市人事局;
3、专家组评审;
4、局党组研究意见;
5、报请市政府签署推荐意见;
6、报省人事厅。
责任处室: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88965358)
十、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
(一)办事依据
人调发〔1994〕10号文件。
(二)资助对象、范围和形式
1、资助对象:在国外已取得学士学位以上学历,自愿短期(一年内)来温州非教育系统工作,目前仍在海外的公费或自费留学生。
2、资助范围:
(1)参加国家部委、省市重大科研攻关研究工作;
(2)帮助我市有关单位解决急需的科研难题;
(3)来温开展合作研究、项目开发、技术转让、技术交流、讲学、培训等。
3、资助形式:资助款额为留学人员单程或双程国际旅费。
(三)办事程序
1、项目实施前四个月,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事局;
2、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5天内报省人事厅。
(四)结果反馈
接到省人事厅批件后,5天内以函形式通知有关部门。
责任处室: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88965358)
十一、"551人才工程"人选选拔推荐工作
(一)办事依据
市委办发〔1998〕18号文件和市委〔1999〕4号文件。
(二)申报对象
在全市范围(包括在温部省属单位)内进行。对户粮关系不在本市、在温工作3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亦可按规定程序进行选拔推荐。
(三)申报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祖国、敬业爱岗,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2、业务水平高,学术或技术成就突出、在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3、科研开发潜力大,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对学科发展有预见性;
4、学风端正,能团结人,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和人际关系;
5、第一层次人选年龄在45岁左右,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本科以上学历;第二、三层次人选年龄在40岁左右,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科学历。
6、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已取得博士学位;(2)从事科学研究或在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市级"拔尖人才";(3)已列入市级及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区)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的第一层次人选;(4)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学术上取得创新性成绩或发表的论文被权威的检索机构收录;(5)作为主要成员在国家或省部级、地厅级科研项目中取得重要科技成果;(6)在应用技术、工程技术设计研究、科技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7)获得国家、省、部及市级自然科学基金或有影响的其它基金资助。
(四)办事程序
拟发通知-组织推荐-材料整理-人选初审-专家打分-征求行业意见-综合评估-召开联席会议-公布名单。
(五)申报材料要求
1、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贴在材料袋上);
2、《温州市"5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其中用人单位工作鉴定栏要求概括地反映推荐人选的政治、业务、表现情况、表明推荐态度;
3、个人科研工作报告(一式15份),内容为近5年正在从事的科研方向、科研课题、科技成果及计划开展的科研项目情况,字数在1500字左右,中文打印;
4、个人业绩、水平、突出贡献情况综合表(单位撰写),一式15份,中文打印;
5、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复印件各一份;
6、有关著作、论文、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
(六)结果处理
人选分一、二、三3个层次公布,按人选科研工作需要和市里的总体规划,对人选进行重点资助和重点培养。
责任处室: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88965358)
十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
(一)办事依据
人核培发〔1995〕153号、浙人奖〔1996〕9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办事程序
1、市人事局于当年12月初以文件的形式部署市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和《年度考核优秀、不合格人员名册》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复印;
2、单位组织对每个工作人员实行考核,并按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由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3、考核结束后单位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和《年度考核优秀、不合格人员名册》报市人事局核准。
(三)办事时限
如没有特殊情况,对事业单位报送的考核结果当天予以核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单位重新组织考核。当天不能办理的在3天内办理完毕。
责任处室: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88965358)
十三、人才引进(流动)
(一)办事依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温政发〔2001〕78号、温市人〔2002〕196号、温市人〔2002〕197号、温政办〔2003〕19号等有关文件。
(二)对象条件
1、人才引进。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我市紧缺急需的人才,具体包括: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某一领域有重大科技发明的专业技术人才;曾担任过国内本行业重点骨干企业主要领导职务,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在国家机关担任处级以上(含处级)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的复合型高级人才;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高级人才。
2、公开选调。按温市人〔2002〕197号文件规定执行。从本市各县(市)调入的人员。对确因工作需要、调整专业、调整领导班子等,可视情调入。
3、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夫妻分居3年以上;对于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及工作满一年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不受分居时间的限制。
4、照顾家庭困难。父母、岳父母在温身边无子女;或虽有子女但系残疾,生活不能自理。
5、现役军官家属(干部)随军。按照国发〔1991〕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上报公开选调方案。
2、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
3、所在单位报主管局审核;
4、主管局报市人事局审批;
5、反馈结果。符合政策的,批准后通知承报单位,发调令和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不符合政策的,及时联系承报单位说明原因。
(四)申报材料
1、调出单位所在县(市)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的商调函(调出单位系中央部属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商调函);
2、商调干部登记表;
3、调入单位及主管机关的接收报告、公示结果;
4、调入单位(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年度增人计划卡;
5、调动干部的政治、工作表现鉴定;
6、有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书;
7、有关的学历、学位证书;
8、夫妻分居在温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9、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结婚证书、离婚协议、判决书);
10、随迁子女的证明材料(超过15周岁、不满18周岁的随迁子女,需附学校在校就读证明);
11、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所有证书、证件均应提供原件,以便确认,并留复印件备案。
(五)时限要求
市人事局收到上报材料后及时审核,若材料齐全,10天内发出同意或不同意调动的通知;若上报材料不齐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天内通知上报单位补充材料,并从材料补全之日起,10天内发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通知。
责任处室:人才开发流动处(88966089、88967799)
十四、人才居住证
(一)办事依据
温政办〔2003〕19号文件和温市人〔2003〕116号文件。
(二)对象条件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学历以及市政府认定有特殊贡献或特殊专长,以不改变户籍的形式来我市工作或者创业的人员。
(三)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到市人事局领取或登录温州人才网(www.wzrc.net)下载打印《温州市人才居住证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登记表;
2、人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市人事局人才流动开发处;
3、市人事局审核同意,核定人才居住有效期限,出具《〈温州市人才居住证〉办理通知书》;
4、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凭市人事局出具的《〈温州市人才居住证〉办理通知书》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办理《温州市人才居住证》。
(四)申报材料
1、《温州市人才居住证登记表》(一式三份);
2、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申请人现实表现及主要业绩等);
3、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住所证明(已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房证明;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借住温籍亲友住房的,提供亲友户口薄及其书面证明。验原件);
6、用(劳动)合同书(验原件)。
(五)办事时限
申报材料收齐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定《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并出具《〈温州市人才居住证〉办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领单位。
责任处室:局人才开发流动处(88966089、88967799)
十五、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
(一)办事依据
中发〔2001〕3号)、国转联字〔1990〕3号、《浙江省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二)接收条件
1、原温州市应征入伍(不含从外地考入温州市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分配入伍),入伍前户粮关系在本市的;
2、双军人同时转业,其中一方是温州市人,并已符合随军条件的;
3、父母、岳父母、公婆在温州市居住(户粮关系在本市)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4、夫妻双方均系驻温部队现役军人,一方转业,另一方留队,留队军官已符合随军条件的;
5、外籍军官:配偶是温州市人或驻温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条件的或已随军、且工作已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
6、自主择业:在边远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或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或子女在温州有常住户口的;
7、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的专业技术军官。
(三)办事程序
1、档案交接
根据省下达的指标,按照本市接收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对军队移交的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进行接收审查,确定接收名单。
2、工作安置
①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原则上回入伍地安置,留市本级安置的,按照市军转办有关规定执行。
②转业干部的安置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主要充实和加强缺编较多的或有增人指标的系统和新、扩建单位以及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专业技术干部要尽量对口安排。
③转业干部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德才条件,参照原在部队的职务,合理进行安排;对团职转业干部, 按照〔1990〕国转联字3号文件规定做好职务安排工作;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原则上与转业干部本人同步安置。
④荣立一等功、获全国、全军荣誉称号奖励的转业干部,可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安家地点并分配工作。荣立二等功、获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荣誉称号奖励的转业干部,可在原籍所在市范围内选择安家地点并分配工作。
⑤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各县(市、区)军转安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有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等,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其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全民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
3、组织报到
①市军转办向省军转办反馈安置结果,省军转办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书,规定报到期限;
②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回原单位一次性办齐离队手续;
③转业干部持行政、组织、工资、粮油关系及独生子女证到接收单位所在的市、县(市、区)人事部门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责任处室:军转安置办公室(88966098)
十六、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考核结果、工人技师评审推荐人选确定
(一)办事依据
浙人薪〔1996〕122号、温市人〔1995〕125号、温市人〔1995〕126号、温市人〔1995〕127号等有关文件。
(二)对象条件
报考初、中、高级工的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技术岗位上的技术工人;申报工人技师人选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在高级工技术等级岗位上工作满3年的人员。
(三)办事程序
报考工人技术等级的由负责考核单位填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人员管理处(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管理办公室)办理;
工人技师人选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填报,市评审小组评审,市人事局工资福利处(工考办)办理。
(四)时限要求
考核结束,或申报材料齐全的,14天内办结。
责任处室:局工资福利和退休人员管理处(88967821、88966359)
十七、工龄更改、因公伤亡确定
(一)办事依据
温市人〔1997〕224号文件和温市人〔2002〕165号文件。
(二)对象条件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办事程序
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调查,经主管部门同意,市人事局调查核实后办理。
(四)时限要求
材料齐全14天内办结。
责任处室:局工资福利和退休人员管理处(88967821、88966359)
十八、事业单位工效挂钩方案、年终清算、执行工资制度及工资构成比例的确定
(一)办事依据
浙改工〔1994〕1号文件和温市人〔1999〕356号、温财行〔1999〕302号文件。
(二)对象条件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涉及的单位。
年终各类报表齐全,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清楚的,单位的管理性质及经费来源明确。
(三)办事程序
由单位填表、写出全年总结或工效挂钩的请示,经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同意,市人事局办理。
(四)时限要求
材料齐全30天内办结。
责任处室:局工资福利和退休人员管理处(88967821、88966359)
十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外)
(一)办事依据
浙改工〔1994〕1号、浙人薪〔1995〕133号、温市人〔1999〕284号等文件。
(二)对象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办事程序
由本人所在单位填表,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和退休人员管理处办理。
(四)时限要求
材料齐全5天内办结。
责任处室:局工资福利和退休人员管理处(88967821、88966359)
二十、市直机关、教育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变动审核
(一)办事依据
温财行〔2000〕268号、温财行〔2000〕373号、温市人〔2001〕316号、温市人〔1999〕284号、温市人〔2003〕128号等有关文件。
(二)对象条件
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核拨经费、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市直教育事业单位中所有在编在职人员。
(三)办事程序
1、各单位按照市人事局、市编委办的要求,负责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发变动情况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新增人员情况表》,将本单位的编制、人员、工资等基本数据及变动的情况逐项填写,并在每月10日至23日前将工资变动情况表或新增人员情况表,附有关文件及材料报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办公室办理。
⑴新增工资统发人员审核:由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新增人员情况表》,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审批表》;
⑵统发工资变动审核:由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发变动情况表》,附《国家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
⑶统发工资扣减、补发,基本情况变动等审核:由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发变动情况表》,附相关材料依据。
(四)时限要求
统发人员工资变动情况审核随到随办,材料齐全当天内办结。
责任处室: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办公室(88967852)
二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班及发证
(一)办事依据
浙政发〔2001〕77号、温政办〔2002〕97号、温市人〔1996〕1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等有关文件。
(二)办班条件
经市人事局审定的继续教育基地。
(三)办事程序
1、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要求填写《继续教育办班情况表》。
2、市级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3、报市人事局备案
4、办班结束后,上报有关培训资料和成绩,由培训基地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培训学时和考核成绩,市人事局验印。
(四)办理时限
市人事局收到资料和证书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处室:局培训教育处(88967811)
二十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
(一)办事依据
浙人教〔1995〕73号、温委发〔2001〕127号、温政办〔2002〕96号、温政办〔2002〕97号、温市人〔1998〕133号、浙人办〔2004〕41号等有关文件。
(二)公开的内容及要求
1、考核内容:公开大纲、教材、模拟题库等内容。
2、考核标准:60分及以上为合格,90分及以上为优秀。
3、考核时间:每年考核12次,每月一次。
(三)办事程序
1、考核报名:考核报名工作已委托各培训考核点,考生可向所在地培训考核点报名。
2、公布成绩及查分:考核结束三周后由省培考办向市及各县通报成绩,再由市及各县培考办向考生公布考核成绩;考生可直接通过培训点或考核点查询,若考生对所查分数有异议可到当地培考办理核查;
3、发证:考核成绩公布后,市直各培训考核点、各县(市、区)由当地计培考办负责统一到市计培考办办证、验印后发给考生。
责任处室:局培训教育处(88967811、88967823)
二十三、外语水平等级考核
(一)办事依据
浙人教〔1997〕146号、浙外培考办〔998〕4号、温委发〔2001〕127号、温政办〔2002〕96号、温政办〔2002〕97号等有关文件。
(二)公开的内容及要求
1、考核内容:公开大纲、教材、模拟题库等内容。
2、考核标准:笔试和口试成绩均为60分及以上为合格,90分及以上为优秀。
3、考核时间:按报名情况确定考核时间。
(三)办事程序
1、考核报名:报名工作已委托各培训考核点,考生可向当地培训考核点报名。
2、公布成绩及查询:考核结束4周后由省培考办向市及各县通报成绩,再由市及各县培考办向考生公布考核成绩;考生可直接通过培训点查询,若考生对所查分数有异议可到当地培考办核查;
3、发证:考核成绩公布后,省外培考办统一打印证书,市直各培训点或考核点、各县(市、区)由当地外培考办负责统一到市外培考办办证、验印后发给考生。
责任处室:局培训教育处(88967811、88967823)
二十四、政府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资格审定
(一)办事依据:
温组发〔2002〕169号文件。
(二)对象条件:
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中考取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包括国外境外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在职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思想政治表现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2、户口在温州市;3、在温有一定的工作年限和工作实绩。
(三)办事程序:
1、拟申请人员在温州人才网上(www.wzrc.net)下载《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填批后附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报送市教育局(高教处);申报时间自每年8月起至次年2月底止。
2、市教育局(高教处)对就读机构、就读年限、就读类型进行认定审核。
3、市人事局对入学条件进行审核,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公示;提出审批意见。
4、市委组织部审批。
5、市人事局同资助对象签订资助协议,并由公证处公证。
(四)办理时限
市人事局收到资助协议公证书及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资助手续。
责任处室:局培训教育处(88967811、88967823)
二十五、党政机关职能、机构和编制审核
(一)办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和温委办发〔2002〕37号等文件。
(二)受理对象、条件
1、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编办;
2、符合效能、精简、系统、统一和法律原则要求
(三)办事程序
申请单位将书面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机构编制处,行政机构编制处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研究审批。
责任处室:市编办行政机构编制处(88967819)
二十六、事业单位职能、机构和编制审核
(一)办事依据
温委办发〔2002〕37号文件。
(二)受理对象、条件
1、市级直属事业单位,县(市、区)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2、符合效能、精简、系统、统一和法律原则要求。
(三)审核程序
申请单位将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变更的书面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机构编制处,事业机构编制处审核后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研究审批。
责任处室:市编办事业机构编制处(88967816)
二十七、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审核
(一)办事依据
浙人计〔1997〕180号文件。
(二)申报材料
1、《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2、各单位因新增人员需要增加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必须携带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盖章同意调入、分配、安置、招工的《单位增人登记卡》和有关增人证明;
3、各单位因调出、辞职、辞退、开除、离退休等需要办理减人减资手续的,必须携带《单位增人登记卡》和有关减人证明;
4、各单位因政策性调资或正常增资增加工资基金的,必须出具人事部门的调资依据。
(三)办事程序
1、人事部门根据各单位上年度工资实际发放情况,于年初核定下达各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年末进行调整、审核。
2、各单位填写《手册》中的《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情况表》,其每个职工的月工资额应与人事部门审定的工资标准数额一致,并将个人工资额累计成单位工资总额。
3、各单位在人事部门核定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内,分月填写《手册》中的《工资基金使用、支付登记表》,凭《手册》到开户银行支取,并由银行在《手册》中填写支付记录。
4、各单位因人员进出、工资增减变动时,应及时填写《工资基金使用变动情况表》,作为调整工资总额计划的依据。
5、已实行统发工资的单位,其尚未列入统发但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项目,应列入《手册》支取。
(四)办事时间
工资基金每年审核一次,各单位于每年1月1日-15日到人事部门核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年度内按规定需要追加计划的,及时到人事部门审核调整。
责任处室:综合计划处(市编办行政机构编制处)(88967819)
二十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证的办理
(一)申报材料:
1、单位介绍信及办理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2、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二)办理程序
办理对象持申报材料到市编办审核编号,由市编办开具工作证制作介绍信,到指定制作单位--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地点东游大厦一楼)办理。
(二)办理时间
市编办审核编号即时即办。
责任处室:综合计划处(市编办行政机构编制处)(88967819)
二十九、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申请及管理
(一)办事依据
人发〔1996〕55号、浙人计〔1997〕126号、浙人计〔1997〕108号、温市人〔1997〕024号和温市人〔1998〕127号等文件。
(二)申报材料
1、温州市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申报表;
2、新建单位凭编制部门批件申报人员岗位设定意见和年度增人计划申报表;
3、临时用工聘用计划审定表。
(三)办事程序
1、市编办在当年末下发下一年度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申报表。
2、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编制限额和年度用人需求数,按规定时间上报年度增人计划申报表。
3、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各单位编制数和增减预测,综合平衡,在每年的2月、4月、7月份分三批下达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并在温州人才网上(/www.wzjob.gov.cn/)予以公布,同时换发新一年度事业单位增人登记卡和增人计划卡;
4、根据新建单位实际情况,审核确定人员岗位结构,下达年度增人计划卡和单位增人登记卡;
5、根据单位工作临时需求,下达各单位年度聘用临时工计划。
(四)结果反馈
增人计划使用后,单位要及时向人事部门办理入编手续,增加人员凭增人计划卡,减少人员凭减员有效凭证。
责任处室:综合计划处(市编办行政机构编制处)(88967819)
三十、市级机关补充后勤服务人员
(一) 办事依据
温市人〔2002〕198号文件。
(二) 申报条件
1、文化程度:计算机文字录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他岗位后勤人员应具有高中毕业学历。
 2、后勤人员须持有专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其中计算机文字录入员须持经国家或劳动、人事部门考核颁发的计算机等级资格证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维修电工须持经劳动、人事部门考核颁发的中级以上技能资格证书。
 3、年龄在30周岁以下。
(三)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公开考录或选调后勤服务人员的方案或简章。
2、选用对象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资格证书。
(四)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将公开考录或选调后勤服务人员的方案或简章、单位的总编制及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上报市编办审核,市编办审核同意后,用人单位按方案组织实施;
2、用人单位将公开考录或选调确定对象的资格条件上报市编办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受理,并提交市人事局党组研究;
3、市人事局党组研究后,市编办把结果反馈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将选用确定的对象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市编办开具《增加后勤服务人员通知单》,用人单位持通知单到人事或劳动和社保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或调动手续,完毕后到市编办办理人员入编手续。
(五)办事时限
市编办初审受理随到随办,受理后21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处室:市编办行政机构编制处(综合计划处)(88967819)
三十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申报列入编制总量控制核准
  (一)办事依据
  温市编〔2000〕08号文件。
  (二)受理条件
  申请列入编制总量控制,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
  2、单位经费非财政拨款,主要以经营服务和技术研究开发收入为主,且三年内收入稳定、效益显著;
  3、单位已经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
  (三)办事程序
  1、申报资料:申请单位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列入编制总量控制的书面报告、法人登记证书、三年来经费收支情况报表、工效挂钩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审核批准:资料齐全,条件符合,7个工作日书面批复核准。
责任处室:市编办事业机构编制处(88967819)
三十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第97号令。
(二)受理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规范的组织机构。
4、有稳定的场所。
5、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6、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7、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
8、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申报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申请书。
2、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其他组织利用国资举办的提交行业许可证明。
3、当年度的验资报告(全额事业单位则出具资金信用证明)。
4、住所证明(有1年以上的使用期限证明或产权证明)。
5、上级主管部门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通知。
6、《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照片。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申请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已退休的,提交退休证及复印件。
9、上级单位的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10、清产核资证明(办理注销)。
(四)办事程序
1、申请(咨询)
①申请人持介绍信按管理权限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事业单位设立(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
②领取事业单位设立(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的各类申请报表。
③提供事业单位设立(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相关的材料。
2、受理
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将填报的申请表及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等全部所需材料送交受理人员,并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栏签名后予以受理。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的,必须征得登记机关同意,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代理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被委托人全权代理有关事宜。
②受理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单位,填写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提出不予受理的依据及修改意见。对有疑义的要对其进行认真考证。
3、核准
①审核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②审核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必要的实地查访,核实其相关的情况。
③审核人员签署拟办意见。
④登记机关负责人对送审材料和受理程序进行复审。
⑤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领导签署核准决定。
对办理事业单位设立(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准、发证工作。
4、收费及公告
登记机关通知申请单位领证并交纳登记、公告费,登记机关在《温州日报》上进行公告。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2000〕433号文件规定收取登记费300元、变更费150元。公告费由《温州日报》社按规定收取。
责任单位: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88967817)
三十三、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第97号令。
(二)受理条件
凡已经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自下一年度起应参加事业单位年检。
(三)申报材料(以下均一式两份)
1、《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报告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当年12月份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提交行业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四)办事程序
1、受理
①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封面由法人签名),盖本单位公章。
②事业单位将年检报告书及年检须提交的材料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后,报原登记机关。
③登记机关在做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后通知申报的事业单位。
④对年检合格的,加贴年检防伪标识。
⑤对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2、审核
①事业单位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②实际住所是否与核准登记的住所相同。
③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是否按照《条例》及有关实施办法进行变更登记。
④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有无超业务范围行为。
⑤事业单位是否继续具有承担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⑥事业单位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⑦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及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规定。
⑧事业单位有无涂改、出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印章的行为。
⑨事业单位自核准登记以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⑩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⑾其他需要审查的项目是否合格。
3、核准
①登记机关负责人对送审材料和受理程序进行复审。
②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领导签署核准决定。
对办理年检的事业单位,材料齐全,即行办理。
4、发证
通知年检合格、加贴年检防伪标识的事业单位领取证书,年检不收费。
责任单位: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88967817)
三十四、人事代理
(一)办事依据
人发〔1996〕118号、浙人才〔1996〕194号等文件。
(二)服务对象
委托代理单位和委托代理个人。
(三)服务内容
委托代理对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按下列服务内容全面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和多项委托代理。
1、为代理单位和个人提供人事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
2、为代理单位提供人事规划设计;
3、为代理单位引进急需紧缺的各类人才;
4、按规定办理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及转正定级;
5、为委托对象管理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
6、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
7、受理委托代理人的档案工资调整;
8、办理和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初定和评审;
9、代办养老保险、公积金;
10、代理人员党员组织关系挂靠;
11、符合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条件的可以代办落实集体户口;
12、为代理单位办理聘用合同鉴证;
13、受理代理对象出国(出境)政审;
14、协调流动争议;
15、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四)办事程序
1、出具证件。委托单位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单位委托函,流动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及辞职、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向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申请人事代理。
2、审核委托单位或个人的资料。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审核委托单位代理人员的名单、人事档案及有关证明材料。
3、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经审核审查同意,委托单位或个人填写《人事代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在确定代理内容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及时办理委托代理人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接转事宜;
4、缴纳代理费。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时缴纳代理服务费。
(五)时限要求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单位或个人随到随办。
责任单位:市人才中心人事代理部(88624008、88623639)
三十五、市区企业外来人才进城落户
(一)办事依据
温政发〔2001〕78号和温审管〔2001〕17号文件。
(二)服务对象
1、不能办理正常调动手续的市区以外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当年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2、不能办理正常调动手续的市区以外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的人员,在市区企业工作满三年的,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三)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成立批文)证明(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4、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的,需出具能够证明在温工作年限的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
1、人事部门核准;2、办理社会保险手续;3、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五)时限要求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7个工作日(每周三窗口服务)。
三十六、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报到
(一) 办事依据
国办发〔2002〕19号等有关文件政策。
(二)服务对象
大中专毕业生
(三)办事程序
1、到企业就业的毕业生:
①毕业前,持《就业协议书》到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鉴证;
②毕业后,持毕业证书、报到证、协议书、户口迁移证到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报到;
③到非公企业单位就业的,同时办理人事代理;
④到就业单位报到;
⑤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2、到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
①毕业前,持《就业协议书》到市人事局人才流动开发处鉴证;
②毕业后,持毕业证书、报到证、协议书、户口迁移证、增人计划卡到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报到;
③到就业单位报到;
④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四)时限要求
1、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与鉴证手续,按毕业学校规定办理,温州市区生源可延至当年12月底;
2、毕业生须在当年12月底之前办理报到手续;
3、户口、档案暂留在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单位的,可按应届毕业生派遣。毕业生因未落实工作单位派回生源地的,毕业后两年内允许跨市、县(区)调整。
4、原已落实接收单位,尚未办理报到手续的,改派期限原则上为毕业生毕业后至次年的6月底以前。
责任单位: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授权承办)(88624008)



第四部分 内部事务及公开方式

一、 领导干部廉政自律情况:1、重大事项报告2、收入申报;
二、 党员发展工作情况;
三、 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情况;
四、 经费使用情况(财务公开栏);
五、 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干部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本系统公开选调、公开考录情况;
六、 党组有关单位建设或重大工作的决议、决定;
七、 各类先进单位、个人评比表彰情况;
八、 非领导职务晋升情况;
九、 年度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十、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十一、 上级各项检查评比结果情况;
十二、 其他需要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内部公开事务通常在局机关局域网、大厅公开栏或机关干部职工大会,以及文件等形式公开。

第五部分 监督措施及投诉电话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首长负责制。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事务,包括情况通报、信息反馈、日常检查等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强化由上而下的内部监督职能的作用;自觉接受当地人大、政协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的作用,采取设立投诉信箱、公布监督电话、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等多种形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投诉电话:88249381、88220490。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局统一刻制"收件章",各处室凡收到各类申报材料,均要盖上"收件章",注明收件时间和收件人,严格按照《政务公开方案》中规定的办事时限及时办结,认真履行对社会公开的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局内部检查。
    四、加强绩效考核。深化政务公开制度情况,作为各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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