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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www.wzrc.net | 发布: 2010-3-1 | 查看: 2194 次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温州市人事局     文件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人薪〔2010〕15号       
 
转发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
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温州市人事局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人力社保   福利   补助 标准 通知                            
温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4印发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社发〔2010〕54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85元调整为111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5元调整为995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125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85元调整为705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原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对不符合领取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如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适当补助。
  五、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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