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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
200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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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乡镇聘用制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管理和待遇问题的电话答复稿精神,对乡镇聘用制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人员)管理和待遇中尚不明确的政策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浙组批[2004] 86号和浙组[1997]
45号文件精神,乡镇聘用制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乡镇(街道)机关之间、乡镇与县市机关之间转任。
二、浙组批[2004]
86号文件下发后,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为乡镇聘用制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妥善办理“农转非”手续。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温州市人事局
200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