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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www.wzrc.net | 发布: 2006-5-24 | 查看: 3890 次

关于印发《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此通知的有关规定传达至全体职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捉取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防止冒领、骗领住房公积金现象的发生,并确保住房公积金专款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作用的行为。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两类:一类是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支出时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以下简称一般提取);另一类是职工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以下简称销户提取)。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一)一般提取的条件
职工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支出情形之一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百元以上的整数余额:
  1、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余额尚不足,还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余额;
  2、职工本人提前偿还因购买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余额尚不足,还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余额;
  3、职工本人因无房而租住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二)销户提取的条件
  职工发生下列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的情形之一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全部本息余额: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职工本人不属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的;
  6、非本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再在本市区重新就业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提取人(一般为职工本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如委托国(境)内亲属代提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或使(领)馆认证过的委托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种类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一般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或预售、购销)合同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专用发票原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已被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收取的,可提供专用发票复印件和契税证原件);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或税务部门开具的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公有旧公房出售分户审批表的复印件;
  (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或批准文件)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或安置)协议书(或购买房屋协议书)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建造、翻建所需费用的预算或报告;
  (7)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关于应该大修的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大修所需费用的预算或报告。
  2、提前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1)提前偿还本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提前还款单或提前还款(本息结清)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提前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含非本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消费借款合同和提前还贷(已还)结算凭证(或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按前述规定的购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支付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提供经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收入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中余额尚不足需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余额以及职工提前偿还因购、建房而发生的住房消费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余额尚不足需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余额的,为确保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权益,须由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本人提出提取申请,提取时除按规定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同一户口的,提供户口簿;不同户口 属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属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公证书)。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批准文件(或审批表)的复印件和离休、退休证原件(提取时,如居民身份证显示男已满60周岁、女干部已满55周岁、女职工已满50周岁的,可免提供离休、退休批准文件(或审批表)的复印件);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文件(或审批表)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失业证的原件;
  4、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出境定居的出境卡原件及复印件或签有定居内容的护照(或居留证)的原件、复印件及经公安部门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5、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职工本人不属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的,提供公安部门户口准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已注明迁出(迁入)户口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非本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证明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包括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或已经死亡注销的户口簿等)和证明提取人系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职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一份向职工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本中心“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暂存户”管理的,可直接向本中心提出)。
  2、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后,如符合提取条件的,在《申请表》中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持已经单位同意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向本中心申请提取。
  4、本中心受理后,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无特殊情况,可随到随办)内予以核准,并.开具支票予以提款。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效的限定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住房消费而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的一般提取,应在消费发生后的三个月(90天)内提出(原通知的一年以内的规定,可执行到2004年10月底)。 同一内容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般提取,只准予提取一次。
  因提前偿还住房消费贷款和支付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一般提取,应在事项发生的当月提出。
因离、退休等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而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的销户提取,应在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销户)手续后提出。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的限定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住房消费而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造、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总额;因提前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前偿还的住房消费贷款本息总额;因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提取,提取额不得超过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部份(每3-6个月给予提取一次)。
  职工的提取额以发生提取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的合计数计算。
  七、本市原有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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