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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的通知

来源:www.wzrc.net | 发布: 2006-6-12 | 查看: 5631 次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速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构筑人才智力高地,为建设现代化新温州提供人才保障,根据《温州跨世纪人才发展计划》2002年度实施意见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对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进行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凡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中考取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包括考取国外境外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在职人员,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2、户口在温州市;
    3、在温有一定的工作年限和工作实绩。
    二、资助额度和形式
    1、对考取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的博士研究生,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5万元的生活资助(一般为2 年),获得博士学位回温州工作后,市财政再给予每人4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毕业后到市级党政机关工作的,可按当年市级机关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执行,但需减去在脱产学习期间所领取的生活资助。
    2、对考取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包括国外境外的委培博士研究生),脱产学习期间(一般为2年)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资助1.5万元人民币。经费由市财政分年度拨划资助对象工作所在单位,实行专款专用。所在单位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配套培养经费。获得博士学位回温州工作后,市财政再给予每人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
    3、已在读的博士研究生,可根据完成学业所剩年限,从今年开始资助。
    4、对取得博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后,通过在职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市财政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
    5、获政府资助人员在取得博士学位后,应在温州工作3年以上,未满3年要求调离温州的,须全额退还资助款。
    三、资助申报程序
    1、考取博士研究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温州市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政府资助审批表》。
    2、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3、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审批表》及有关材料送市教育局高教处,由市教育局对其考取机构学位授予资格进行确认。
    4、将《审批表》及有关材料送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汇总,由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局共同研究审批。
    5、市财政局根据市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意见,落实有关资助经费。
    6、资助对象在领取资助经费以前,须与市人事局签订学成后回温工作3年以上的协议,有担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在温州工作的自然人)担保。
  各部门各单位要鼓励支持优秀人才攻读博士学位。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申请资助对象在审核把关的基础上,要认真做好服务工作,要在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他们,为他们安心脱产学习和学成后回温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环境,使他们真正能够“留得住、用得上、出成果”。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温州市人事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教育局

2002年9月12日


主题词:继续教育 资助 博士学位 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2年9月12日印发

附件:温州市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政府资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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