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闭窗口

关于在人才中心以企业性质代缴社保的人事代理人员转变缴费方式的紧急通知

来源:www.wzrc.net | 发布: 2007-4-9 | 查看: 5083 次

    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显现出一些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为了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国发【2005】38号)、省政府(浙政发【2006】48号、市政府(温政发【2007】15号)相继颁布了新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按照文件精神,自2007年4月份起,社保关系挂靠在我中心,按企业性质缴纳社保的代理人员,其缴费性质、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考虑到这部分代理人员目前居住、就业情况的多变性和复杂性,为了给大家一个适当缓冲考虑和办理转移手续的时间,我们为此特意与温州社保部门进行了沟通和协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2008年3月底,我们将撤销在温州市社保中心设立的温州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企业(人事代理,单位编号6920)的社保专户。在此专户缴纳社保的代理人员,自2007年4月至2008年2月期间:
    1、可将其社保关系转至社保中心,今后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性质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也可在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
    2、可将其社保关系转至其本人所在的工作单位继续缴纳,其缴费性质、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温政发规定的企业统一调整基数执行。企业单位缴纳比例仍为26%,其中单位承担18%,个人承担8%。
    二、不在规定期间前来办理转移手续的代理人员,我们将视为自愿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性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2008年2月底将其社保关系转至社保中心,今后凡有关社保问题均有代理人员自负,中心将不再受理。
    三、代理人员在办理转移操作过程中碰到的具体问题,可通过电话方式进行咨询,我们将积极予以解答和帮助。具体联系地址:温州人才大厦--学院中路5号603室,咨询电话:0577-88621200,联系人:叶女士。
    特此通知


温州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人事代理部
2007年4月


附1:国发【2005】38号文件
附2: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附3:关于温州市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实行银行代扣代缴的通告
附4:温州市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未经温州人才网同意,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