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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
20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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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员借取党员材料须知
人事档案在我中心代理的人员,其党组织关系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预备期满转正或需要调阅党员关系材料时,可向我中心档案室借取本人档案内有关党员材料。办理程序如下:
(一)党组织关系所在的支部出具借取党员材料介绍信;
(二)由所在的支部派人前来提取党员材料,如情况特殊可由本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借取;
(三)预备党员转正后或需要调阅党员关系材料,须在一个月内将党员材料归还我中心归档。逾期未还,造成本人人事档案不全的,一切后果自负。
(四)人事档案在我中心,人事关系在各县(区)人事部门,须由在党组织关系所在地开具的介绍信,并由各县(区)人事部门在介绍信上签“同意”盖章后方可领取。
二、人事档案查(借)阅须知
(一)查阅人需系中共党员并出具单位介绍信、办理登记手续。
(二)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特殊需要外借使用时,须经人才中心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超过十五天),借阅人对档案要妥善保管并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三)查(借)阅档案人员必须是单位的人事干部或指派的有关人员,其他任何人均不得查(借)阅档案,查(借)阅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四)查阅档案应在指定阅档室,不得把档案材料拿出阅档室,不得向无关人员谈及、泄露和公布档案内容。
(五)查(借)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增添、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散布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抄录、复印部分内容的,须批准同意方可进行。如有损坏和失密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处理。
(六)查阅档案时严禁吸烟、喝水等,以免损坏、污染档案材料。
(七)档案室工作人员要全心全意为查(借)阅者服务,严格遵守制度,诚心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档案服务工作。
受理部门:人才中心档案室
联系电话:88630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