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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
200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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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行政机关工勤人员辞退办法的请示》(温鹿人劳〔2004〕57号)文悉。经请示省人事厅,现复函如下:
鉴于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执行的实际,对于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辞退办法,在国家和省没有出台相关规定之前,可暂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辞退办法,按照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人才〔1993〕54号)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温州市人事局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