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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www.wzrc.net | 发布: 2006-5-29 | 查看: 2370 次

本局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温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措施》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抓好落实。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效能建设 措施 通知
抄  送:省人事厅办公室,市"效能革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4年9月27日印发

温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的措施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机关"效能革命"的统一部署,最近,我局结合人才人事工作的实际,扎实开展了机关"效能革命""回头看"活动。通过组织机关、事业单位自查、采取多种形式面向服务对象开门纳谏、召开形势分析会等方法,重点围绕行政管理流程梳理、优化和再造,以及强化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功能和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的要求,集中查摆、梳理了人才人事服务工作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并逐个进行了研究分析,为了切实解决好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巩固和发展"效能革命"的成效,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流程,强化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订若干具体措施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有关事项的办理程序
    1、政府部门中层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审核,不再报请分管局长审核,由公务员管理处直接审核,报分管局长备案。
    2、公务员转任的审批,凡通过一定的程序,经在人才网等媒体上公开选调的,并符合公开选调的有关条件的,不再提交局党组研究和报请分管局长审核,由公务员管理处直接审核和办理转任手续,报分管局长备案。
凡需要并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办理的不再报请分管局长审核,由公管处直接办理手续。
    3、市本级事业单位人员录用、流动的审批,凡按照公开考录、公开选调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并在人才网等媒体上公布的,不再报请局领导审批,由人才流动处直接审批和办理流动手续,报分管局长备案。
    4、外地及本市各县(市、区)调入市区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凡符合市委、市政府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的,由人才流动处直接审批和办理相关手续,报分管局长备案。
    5、市区人员调往外地工作的人员,由人才流动处直接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进一步简化有关事项的办事手续
    6、省以下垂直管理行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交流手续办理,省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按其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市本级的规定办理。
    7、事业单位新接受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人事代理时,可以提供《报到证》复印件,原件由用人单位保存。
    8、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当年未落实的可延长到下年度的2月底。
    9、事业单位到龄退休补员计划的使用,凡每年1-9月期间到龄退休的,自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即核发补员计划卡。凡9月份以后到龄退休的,可予10月份一次性核发补员计划卡。
    三、进一步缩短有关事项的办理时间
    10、由处室办理的人才流动(引进)审批时限,材料齐全的,由原来的10天缩短到3天。
    11、申领人才居住证的审批时限由原来的7天缩短为5天。
    12、工龄更改的审批时限,材料齐全的由原来的14天缩短为7天内办结。
    13、公伤认定的审批时限,材料齐全的由原来的14天缩短为10天内办结。
    1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资格审查,收到行政主管部门或评委会办公室有关材料后,材料齐全的,5天内办结。
    15、制作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到行政主管部门或评委会办公室上报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10天内审核制作完毕。
    16、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下达,从本年度10月1日开始,由原来的经处室审核、编办提出意见提交局党组研究后分批上网公布简化为由处室审核并提出意见,直接报分管局长审定后,每半个月上网公布一次。
    17、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使用计划的下达,与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下达相衔接,一般情况下每半个月审批下达一次。
    四、进一步完善效能建设各项制度。
    18、岗位责任制。各处室对各项职能工作进行量化分解,按照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便于考核的原则和职位管理的要求,明确经办人和分管处长,责任到人。经办人和分管处长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建立规范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处室要建立平时考核机制,按照本局制定的分类分层次立体化绩效考核办法,定期进行定量、定性考核和讲评。经办人应主动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并请其填写"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表"。
    19、首问负责制。凡服务对象到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等窗口单位办事或打电话问事,第一接访者为第一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处室(经办人)办理;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做到热情办、马上办,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属于手续不完备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属于政策规定原因的,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工作;属于政策规定不明确的,经办人应在第一时间内请示上级领导,并把是否受理告知服务对象。不属于首问人的职责范围的,要主动告知和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
    20、一次性告知制。服务对象到本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事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各业务处室要制定办事服务指南和一次性告知材料放置在局大厅办事指南,并上网公布,方便服务对象阅览、下载。
    21、限时办结制。服务对象到本局机关、事业单位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处室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对限时办结事项,经办处室受理后应在申报、诉求、转办的材料或公文收件上加盖本局统一刻制的"限时办结事项专用章",注明收件(文)的时间、办结时限和经办责任人,以备督促检查。
    22、否决报备制。经办处室(经办人)要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凡申报、诉求和转达办理的有关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的事项,要及时登记备案。重大问题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明确的,要报请局领导批准或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并将不予办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服务对象,经办人员不得擅自决定不办。
    23、AB岗工作制。本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办理审批、审核、发证、报名等手续的岗位,应落实AB岗承办人,A岗承办人因故不在岗时,B岗承办人应自动项岗。经办人员因故不在岗应在本局"工作人员去向告示牌"上及时注明。一般情况下,集体活动时处室应安排人员值班,并明确相应职责。因特殊情况不留值班人员时,应"安民告示"。
    24、失职追究制。本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办事效率低下、行政不作为、服务态度冷漠、生硬、蛮横被明察暗访、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按《市直机关效能监察若干意见》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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