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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的通知

温公积金 [ 2005 ] 34 号

来源:www.wzrc.net | 发布: 2006-5-25 | 查看: 2714 次

温公积金 [ 2005 ] 34 号

关于调整市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稳步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市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的有关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按照借款人(含配偶,下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月还款额,进而计算借款人的最高贷款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算;高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0%。还款比例(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借款人每月还款额占其家庭收入总额的比例)为40%。借款人的还款月数最长不超过360个月(30年),借款人最后还款期限不超过65周岁。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月还款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还款比例;
    (二)最高贷款额=月还款额×(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
    二、借款人实际每月还款应不低于以上计算公式(一)计算的月还款额,最高月还款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借款人的月还款额,如超过如3000元的,须提供其家庭收入证明(6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并不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5%。
    三、按上述计算公式(二)计算的最高贷款额,如低于15万元的,可按15万元确定;超过40万元的,按40万元确定,同时不超过购房总价款额或房屋价值总金额的70%。
    四、如借款人与其配偶在本市范围内的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其配偶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后,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并计算。
    五、本通知于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表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表2


附件二每万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的月还款额表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贷款额 调整 通知
抄送: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市府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银行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5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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