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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级机关和教育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中有关人员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温市人〔2003〕128号

来源:www.wzrc.net | 发布: 2008-11-7 | 查看: 3646 次

市直机关、直属教育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工作的管理 ,根据有关工资、奖惩、假期待遇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资统发中有关人员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凡有下列情况者,单位应按工资日常管理工作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温州市人事局,及时调整其工资统发项目内容:
    (一)发生行政关系变化人员
    1、死亡、辞职、辞退、开除、判处有期徒刑等,从发生行政关系变化的下月取消工资统发;
    2、调往工资统发外单位的,从调出的下月取消工资统发;
    3、统发内单位之间调动的,由调入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审批表》,从调动的下月起,在统发内单位之间调转工资统发关系;
    4、凡到达离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执行离退休费的当月取消工资统发,改按离退休人员渠道发放离退休费。
    (二)外借人员
    对因工作需要外借三个月以上的人员,除临时借用到非常设机构(各类指挥部)的以外,其余人员原单位一律取消工资统发、停发津补贴、奖金及福利待遇,转由借入单位支付工资福利待遇。
    (三)待聘人员
    根据浙人政〔1998〕141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在待聘期间,保留统发工资关系,但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由所在单位决定,按本人基本工资为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如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当年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市政府规定的当年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受刑事处罚或受政纪、党纪处分人员 根据市委办〔1997〕37号、温市人〔2001〕311、312号、温市人〔2002〕136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受以下刑事处罚或受政纪、党纪处分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处理办法为:
    l、经司法机关批准停职审查、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的,在此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补贴、奖金,下同),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⑴原为公务员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⑵机关技术工人按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原岗位工资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
    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原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
    2、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停发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⑴原为公务员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
    ⑵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
    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原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
    3、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治安拘留等,在此期间工资福利、生活费待遇参照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受治安拘留期满后,原单位应根据其所犯罪错的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其工资待遇按行政纪律处分有关规定执行。
    4、受政纪、党纪处分的,除受警告处分的以外,在处分期间内停发奖金(包括分月目标考核奖)。当年受警告处分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视考核结果酌情确定。
    5、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受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和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降级、撤职和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单位应及时向市人事部门办理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变动手续,按处理规定变动统发工资项目内容,并将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办理结果于一个月内函告市纪委、监察局。
    6、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间发给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按其本人受处分前基本工资额的75%发给。
    (五) 请病假人员
    根据国发〔1981〕 52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7〕163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请病假,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病假期间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分月目标考核奖必须停发,工资按以下办法扣发:
    1、机关公务员职务岗位津贴(含省定工作人员补贴、地方岗位补贴,下同)与基本工资一起按比例扣发:
    ⑴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龄不满10年的,扣发 10%。
    ⑵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工龄不满10年的,扣发30%;工龄满 10年的,扣发20%。
    2、教育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职务岗位津贴与固定部分一起按比例扣发:
    ⑴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龄不满10年的,扣发 10%。
    ⑵病假超过6个月,工龄不满 10年的,扣发30%;工龄满 10年的,扣发20%。 其中,规定比例的津贴、奖金(即活工资部分),单位已制定活的津贴分配方案的,按分配方案办法处理。未制定分配方案的与固定部分一起按上述比例扣发。
    3、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六)请事假人员
    根据〔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国发〔1986〕107号、浙人薪〔1992〕74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5〕79号、浙人薪〔1997〕163号文件规定。事假期间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的,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含)以下的,除保留津补贴113元、煤气补贴50元继续发给外,其它考勤考绩奖、分月目标奖、误餐补贴停发。职务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比例扣发。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50%(日工资=[月基本工资+月职务岗位津贴] ÷21);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所有待遇。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可参照机关的规定比例扣发。事业单位已按内部分配方案制定事假工资待遇规定的,也可按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3、因私出国出境事假工资待遇:事假不超过1个月(含,下同)职务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扣发30%、l个月至2个月扣发40%、2个月至3个月扣发50%,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一切工资 。超过假期(包括续假,续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半年以内的,予以保留公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4、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
    (七)请生育假人员 根据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7〕163号文件规定,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女职工,其在妊娠假、产假和哺乳假期间除保留津补贴113元、煤气补贴50元继续发给外,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分月年终目标奖停发,基本工资与职务岗位津贴按以下办法扣发:
    1、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请假休息的,职务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按20%扣发;
    2、产假90天,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3、哺乳假6个月以内,职务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按20%扣发;其中享受1年哺乳假(含产假),基本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停发。
    二、单位工作人员月统发工资项目内容变动的申报要求
    1、凡单位工作人员月统发工资项目内容变动、或基本情况变动、人员部门变动、人员增减等,单位要填写《工资变动情况表》或《新增人员情况表》并附有关书面依据,于每月10日之后至23日前(遇公休假日提前一天或两天)将变动人员的情况上报温州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处调整。
    2、长期执行减发工资的,执行期间如减发工资变动,或停止减发工资的,单位应提出变动执行时间,并填报《工资变动情况表》。
    3、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工资统发项目以外,单位自行发放的预算外收入、单位福利、包干经费节余奖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工资统发。
    三、其它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按管理权限办理工资处理手续。
    加强对统发工资中有关人员工资问题的管理是一项严肃的、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准确、及时地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工资工作,对有意不按政策规定执行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行政责任。


温州市人事局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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