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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
200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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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建立市直机关领导干部考学制度。
(一)加强县(处)级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予以通报,并限期补考。连续二次补考不合格者予以免职。
(二)凡提任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必须通过政治理论任职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提任。
第二条 实行市直机关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市直机关新提任的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回原岗位或按原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条 在市直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岗位实行聘任制。聘任期满,职务自然解除。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条 严格执行市直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县(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十年、市直机关内部的中层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五年的,必须交流。特殊岗位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须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不服从交流的,予以免职。
第五条 实行市直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制度。市直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位出现人员空缺时,实行竞争上岗。特殊岗位特殊情况不适合竞争上岗的,须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不按此规定执行的,任命无效。
第六条 改进市直机关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对机关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应把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上下级对口部门意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本单位班子成员意见,中层干部意见,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意见,依据不同权数进行综合加权。考核分值和相关权数由市委组织部依据不同单位的特点制定。对机关内部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应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意见,相关处(科)室和相关单位意见,本处(科)室其他中层领导干部及处(科)室工作人员意见,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意见,主要服务对象意见,依据不同权数进行综合加权。考核分值和相关权数由各单位依据不同处(科)室的特点制定。对综合考核优秀率达80%以上、工作绩效突出的领导干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嘉奖。对综合考核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不称职票超过20%的领导干部,予以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处理。
第七条 建立市直机关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一)市直机关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本人应引咎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免职。
(二)组织领导能力弱,工作实绩差,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未能较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第一年予以诫勉;连续两年的,本人应引咎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免职。
(三)班子不团结,搞无原则纠纷,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视不同情节,对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分别予以告诫、诫勉。仍没有改正的,本人应引咎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免职。
第八条 建立市直机关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本单位、本处(科)室发现有令不行、办事拖拉、吃拿卡要、态度刁蛮等行为,经查实受到处理的,处(科)室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要负连带责任,视不同情节,依照《市直机关效能监察若干意见(试行)》予以处理。
本意见自2003年8月20日起实施,适用于市直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省部属在温单位应参照执行。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