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www.wzrc.net
| 发布:
2008-11-10
| 查看:
2001
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农业局、农村工作办公室、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招聘农技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望认真研究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招聘农技干部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规定》要求,切实解决各县(市、区)招聘农技干部的后顾之忧,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
经市人事局核准,由县(市、区)以上人事部门正式办理招聘手续的在岗农技、农经、农机、畜牧、林技、水利、水产人员(以下简称招聘农技干部,包括已到达或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均列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补缴时间、标准
1984年7月底前招聘的农技干部,从1984年8月开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84年7月底以后招聘的,从实际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对达到或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
1984年8月至1991年12月,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补缴;1992年1月至1998年12月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历年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加累计利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办法
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办法。个人补缴部分按规定由个人缴纳。国家、单位补缴的部分考虑到县、乡镇财政的承受能力以及各部门或单位经费状况,按“三个一点”共同负担的办法筹集,即县(市、区)财政出一点,乡镇财政挤一点,单位或个人拿一点。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1999年3月前累计需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在1999年3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1999年3月底前应补缴总额的50%,其余部分于1999年6月底前缴清。逾期补缴的,统一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度最低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补缴。
1999年4月以后纳入正常养老保险范围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度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
四、养老条件及待遇
招聘农技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今后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应当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
招聘农技干部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有关政策执行,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列入养老保险范围。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后,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招聘农技干部,不再享受财政或部门(单位)一次性发放的生活补助费。
五、视作年限
1984年7月底前参加工作的招聘农技干部,在正式招聘前由主管部门选用、聘用,后经县以上人事部门确认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六、其它
本通知未及的其它养老保险问题按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有关规定办理。
温州市人事局
温州市农业局
温州市农村工作办公室
温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