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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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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为加强人才交流会管理,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温州市人才交流会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温州市人才交流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规范人才市场行为,加强我市人才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交流会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举办为用人单位和应聘者之间双向选择提供交流场所以及相关服务的中介活动。
凡举办名称冠以"人才"字样,或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为主要招聘对象的人才交流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才交流会分常设交流会和非常设交流会。
常设交流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并拥有固定招聘场所的机构组织的经常性人才招聘活动。
非常设交流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独立或联合其他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临时租用招聘活动场所组织开展的人才招聘活动。
第四条 常设交流会和非常设交流会摊位规模在100家以上的可称为"大型交流会"。
第五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进行审批,凡在市区(鹿城、龙湾、瓯海三区)范围内举办的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县(市)范围内举办的由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县(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人才交流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主办单位应将已经批准的常设交流会年度计划或非常设交流会批准文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常设交流会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中介机构须在当年年底前向市、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常设交流会计划。
非常设交流会实行申请设立制度,中介机构须在每次举办前向市、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持有《浙江省人才中介组织服务许可证》并具有此项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
(二)有与交流会规模相一致的摊位和需求信息;
(三)有与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招聘场所;
(四)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
(五)人才交流会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主办单位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温州市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表》;
(二)《浙江省人才中介组织服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拟刊播的招聘启事;
(四)交流会的场所、组织方案、应急预案;
(五)主办单位与合办、协办、承办单位的合作协议;
(六)主办单位的介绍信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
(七)举办非常设交流会需提供租用场地协议书。
第九条 人才交流会一般由一个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举办,若几个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联合举办,则必须明确主办机构。
第十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举办的决定,批准则发给主办单位《举办人才交流会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主办单位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人才交流会广告及相关的招聘广告。
第十二条 非常设人才交流会获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主办单位应持《批准书》向公安机关报送安全保卫方案,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发给《举办临时大型活动许可通知书》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人才交流会获批准后,如需变更内容,则主办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交流会内容。
交流会因故无法按期举办的,主办单位必须按原发布渠道提前5日刊登启事,并负责相关善后事宜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举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专场交流会一律免收入场费。
第十五条 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对参会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防止无合法资格的单位进场招聘,以确保其他参会单位和应聘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参加交流会的单位应当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及拟招聘的岗位、待遇等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应当将参加交流会的单位登记在册,在交流会结束5日内报原审批的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主办单位应当将该登记资料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交流会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并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人才招聘会的各项活动必须自觉接受财税、工商、物价、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才交流会 管理 试行办法 印发 通知
温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5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