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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
200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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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武装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基层人民武装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原则等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9]24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公室、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浙组[2003]5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基层专武干部的人员编制
目前,大部分县(市、区)已对乡(镇)、街道专武干部编制进行一次核编,但个别地方尚未落实,甚至占用了部分专武干部编制。为了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根据浙组[2003]57号文件要求,凡尚未落实的县(市、区)要对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编制进行核定,所核定的编制员额,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编制总数内统筹考虑,并在9月底前完成编制核定工作。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一般配部长、干事各一人;贫困地区军事工作任务较轻的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只配一名部长;对军事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可增配一名干事;对于人口在15万以上的中心镇和街道人民武装部可增配一名副部长或干事。
二、 基层专武干部的选拔配备
基层专武干部主要从政治上强、业务素质和身体条件较好的党政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省人民武装学院已通过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资格考试的毕业学员中选配。乡(镇)、街道机关专武职位空缺需要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在职人员招考补充的,必须在不突破乡(镇)、街道机关编制前提下,一律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定期公开考试。近期,乡(镇)、街道机关行政编制及专武干部职位有空缺的,可优先录用省人民武装学院已通过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资格考试的毕业学员。
三、基层专武干部的考察任免
乡(镇)、街道人武部部长的任免,由县(市、区)人武部商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提名,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人武部共同考察提出方案,报同级地方党委审批,以县(市、区)人武部部长、政委的名义任命;副部长以下专武干部的任免,由县(市、区)人武部考察提出方案,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并征得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的意见,县(市、区)人武部党委研究决定,以部长、政委的名义任命。基层专武干部的配备必须同时报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军分区政治部备案。
四、基层专武干部的职级待遇
乡(镇)、街道人武部部长参加同级党委(党工委),为副乡(镇)长、副主任级职务;因特殊原因未进入同级党委(党工委)班子的人武部部长,应列席同级党委(党工委)会议。 乡(镇)、街道专武干部工资福利除享受当地乡镇机关干部同等待遇外,还可参照享受浙人薪[1996]12号、[1996]财政字6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所需经费按工资隶属关系解决。
五、基层专武干部的调整交流
基层专武干部的调整交流,应在保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一般与乡镇班子换届同步进行,必要时也可适时调整,对不适应继续从事武装工作的,应适时调整交流,并根据德才表现,安排相应的职务(含非领导职务)。无特殊情况,任职不满五年的一般不得转任到其他岗位。调整交流方案由由县(市、区)人武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并报军分区政治部和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六、基层专武干部的教育管理
要严格管理,强化教育,推进专武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组织广大专武干部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引导他们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纯洁的思想道德。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加强对基层专武干部的考核和监督,把考核结果作为交流使用、奖惩、辞退、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努力激发专武干部抓好基层武装工作的积极性。基层专武干部的培训,由军事机关和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军事业务培训以军事机关为主,其他方面的培训以地方为主,纳入地方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为适应新时期军事斗争的需要和基层武装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在2008年前要对全市基层专武干部分期分批进行集中轮训一遍。
各县(市、区)要根据浙组[2003]5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下功夫消化好未按规定通过公开考试录用安排在乡(镇)、街道机关专武干部职位上工作的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对原是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混岗使用〈含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人员调入〉在专武干部职位上的,年内一律退回原事业(工作)单位;对现任乡(镇)、街道人武部长并参加同级党委(党工委)的原则上予以保留;对符合报考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条件的人员,要鼓励他们积极报考;对复员退伍安置到乡(镇)、街道机关专武干部职位上的人员,要在2005年12月底前由当地政府做好清理工作,该调离的人员要调离,该清退的人员要清退。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被清退人员的教育引导,做好思想稳定工作,积极拓宽消化渠道,想方设法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专武干部的清退工作由组织、人事、人武部共同负责,其他相关单位协同配合抓好落实。
本通知未作明确的事项,按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温州市人事局
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温州军分区司令部
温州军分区政治部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