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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专职农技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温市人函〔2003〕42号

来源:www.wzrc.net | 发布: 2008-11-7 | 查看: 1784 次

鹿城区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我区陈绍尧同志的农技员工龄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请示》(温鹿人劳薪〔2003〕7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乡镇农技员工龄计算问题,浙人薪〔1992〕96号文件规定,经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机关招聘干部以及从乡镇机关招聘干部中录用为国家干部的人员,如在被招聘前任民办教师或乡镇专职农技员等各种“员”的人员(如农技员、林技员、文化员、会计辅导员等),其最后一次经县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任民办教师或农技员等专职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据此,你区提供的陈绍尧同志有关材料,不符合浙人薪〔1992〕96号文件规定,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此复。


温州市人事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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