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闭窗口

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温人才〔2006〕7号)

来源:www.wzrc.net | 发布: 2010-2-2 | 查看: 1373 次

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经贸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帮助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现根据省人事厅等六厅委《转发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浙人才〔2006〕103号)、温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委办发〔2005〕48号文件精神任务分解的通知》(温委办发〔200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择业能力、实现就业的有效途径。各地各部门要从培养造就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负责地把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抓紧抓好。

    二、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选定3-5家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试点单位,提供部分见习岗位(岗位的数量由人事、财政、劳动社保部门共同确定),组织当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将其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三年。

    (一)见习单位及见习岗位的征集发布。见习单位一般为在当地办理工商注册或法人登记、具备见习条件并能积极提供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见习岗位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后,通过当地的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统一发布。见习单位及见习岗位的征集由当地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二)见习学员与见习岗位的对接。见习学员为当地生源尚未就业,并符合见习岗位条件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具体由各地人事部门根据当年高校毕业生报到情况以及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情况予以确认。对往年毕业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凡个人提出见习要求的,应与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见习岗位对接工作由见习单位根据岗位要求与高校毕业生自行商定,并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核确认。

    (三)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见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结束见习的,应允许其结束见习。见习单位应制定见习活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有关管理工作,为见习学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单位应对见习学员进行考核鉴定,并报当地人事部门备案。

    (四)见习补助标准及支付方法。见习期间,应为见习学员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当地当年度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见习补助采取政府差额补助,见习单位全额发放的形式,即由当地财政按每人每月350—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各地自行确定),所需经费在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见习学员所在见习单位承担。支付办法为见习单位先向见习学员按月足额支付,财政补助部分,在见习活动结束后,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当地财政部门按实划拨。

    (五)各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

    三、建立并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负起责任。从2006年起,市人事局将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对各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进行检查,逐步建立起见习单位落实见习工作情况的督查通报制度。

温州市人事局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附:温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和见习学员报名通告

 

未经温州人才网同意,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