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闭窗口

温州市人事局 温州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温人政〔2007〕4号

来源:www.wzrc.net | 发布: 2008-11-12 | 查看: 2314 次

局(编委办)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温州市人事局 温州市编委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温州市人事局 温州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6〕18号)精神,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省委建设“法治浙江”战略部署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理清执法依据,界定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科学开展评议考核,严肃追究过错责任,提高人事编制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事法制保障。
    (二)基本目标。初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人事编制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更加有效的贯彻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基本要求
    (一)实施范围:市人事局、市编委办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和单位,具体为: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公务员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人才流动开发处、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处、培训教育处、综合计划处;市编委办监督检查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人事考试中心。
    其他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参照本实施方案做好相关工作。
    (二)基本要求:梳理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界定法定执法职能,确定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行政执法职权、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做到行政执法依据充分、责任落实、流程清晰、要求清楚、期限明确、制度完备,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及直属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为:
    (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
    (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三)市人事考试中心。
    四、法定行政执法职能
    (一) 市人事局、市编委办的法定行政执法职权为: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2、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3、人才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4、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
    6、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开展业务的处罚;
    7、加处罚款;
    8、抽样取证、证据登记保存;
    9、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10、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法定行政执法职权为:
    1、设立、变更、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
    2、事业单位监督管理;
    3、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处罚;
    4、抽样取证、证据的登记保存。
    (三)市人事考试中心的法定行政执法职权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公务员法确定的行政执法相关职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编列分解。)
    五、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执法。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合理执法。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所有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执法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高效便民。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诚实守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因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补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损失。
    (六)权责统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或不当行使执法职权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六、监督保障制度和措施
    (一)监督保障制度
    1、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行政复议制度;
    4、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报送备案制度;
    5、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制度。
    (二)保障措施
    1、健全工作机制。为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事局(编委办)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主任)任组长、协管法规工作的副调研员为副组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和各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指导全市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局政策法规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落实执法责任。行政执法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副局长(副主任)按工作分工负责对各个执法机构的监督。各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领导责任者,全面负责本处室(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各执法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分工,为行政执法直接责任者。局政策法规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各执法机构的综合协调监督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经常性检查、年中督查和年度考评,及时纠正存在问题,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并接受市政府的督查和综合考评。各执法机构按季度或执法工作阶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每半年向领导小组上报一次执法工作总结,并接受领导小组的考评。考评结果记录在案,并作为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评选先进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4、提高人员素质。加大普法工作力度,积极开展人事执法学习培训,强化执法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附件:1、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略)
      2、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略)
      3、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依据(略)
      4、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
      5、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流程图
      6、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制度
    备注: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温政办〔2006〕18号文要求,附件1、2、3已先期行文(温人函〔2006〕29号)专报市法制办审核

未经温州人才网同意,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