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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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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教委、自考委(办)、计委、公安局、粮食局,市直属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等六个单位《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字[2000]25号)和省教育厅《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为做好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简称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现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严格按照省文件规定办理毕业生的就业,各县(市)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对象。
二、毕业生就业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范围,其待遇与国家计划内同类毕业生相同。就业办法参照市府办《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0年温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0〕15号)文件精神办理。
三、毕业生就业后,其人事关系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四、毕业生将使用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各县(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签发《报到证》时,要核实省教育厅下达的本省自考和其他院校非在职毕业生名单和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及档案材料。
五、毕业生落实单位后,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人控、计划、公安、粮食等部门凭《报到证》办理户粮关系迁移手续,再凭《报到证》、毕业文凭等有关材料向单位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由公安派出所调查上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发给《准迁证》,毕业生凭《准迁证》办理户粮迁出和落户手续。
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以上毕业生是我市人才资源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他们的就业各地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加强与有关部门和院校的联系,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由于这类毕业生人数较多,情况比较复杂,在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既要严格把关,又要认真负责对待,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温 州 市 人 事 局
温 州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温 州 市 计 划 委 员 会
温 州 市 公 安 局
温 州 市 粮 食 局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