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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培训: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来源:www.wzrc.net | 发布: 2009-6-12 | 查看: 619 次

    各县(市、区)建设局(规划建设局)、人事局(人事劳动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建设部《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现就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从2008年起,凡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建筑管理、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安装、规划、环保、市政、园林、勘测等专业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初次申报初级的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周期及学时要求
    继续教育的周期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分类,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为5年1个周期,周期内的继续教育脱产学习要达到200学时;助理工程师为4年1个周期,周期内的继续教育脱产学习要达到128学时;技术员为2年1个周期,周期内的继续教育脱产学习要达到32学时;初次申报初级的人员的继续教育脱产学习要达16学时。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此外,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申报晋升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周期及学时要求实行过渡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技术员晋升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2008年度申报时,必须完成32学时(其中公共必修课要达到8学时);2009年度申报时,必须完成64学时(其中公共必修课要达到16学时);
    (二)晋升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2008年度申报时,必须完成32学时(其中公共必修课要达到8学时);2009年度申报时,必须完成64学时(其中公共必修课要达到16学时);以此类推,到2011年及以后申报时,必须完成一个周期,即128学时(其中公共必修课要达到32学时)。
    (三)晋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任职资格人员,2008年度申报时,必须完成40学时(其中公共必修课要达到8学时);2009年度申报时,必须完成80学时(其中公共必修课要达到16学时);以此类推,到2012年及以后申报时,必须完成一个周期,即200学时(其中公共必修课要达到32学时)。
    三、继续教育的科目及课程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三个模块:公共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其他形式。
    (一)公共必修课的具体课程由温州市人事局指定。
    (二)专业选修课以专题讲座等形式为主,介绍建设行业的发展趋势、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标准,国内外新概念、新技术的应用,以及热门、热点的课题。课题目录委托温州建校负责制定,并于每年年初公布。
    (三)其他形式主要是技术人员参加在职专业学历教育和经市建设局批准备案的建设行业注册类继续教育培训和市建设局认可的专业内容的培训、讲座。
    四、继续教育的组织安排
继续教育实施实行分级组织、分类办班的形式开展培训。按职称评审权限,市本级负责全市中、高级及市本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委托温州建校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负责所辖区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具体办学由人事、建设部门确定施教机构后组织实施。按相近相关专业分类原则,实行分类办班,确保教学质量。
    今年市本级组织举办4期培训班,5月份起分期举办(具体计划及报名见附1)。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在5月底制订出今年的培训计划,并报市建设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五、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和使用
    (一)严格执行继续教育与职务晋升相挂钩的政策。对未按要求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不能晋升高一级职务。
    (二)加强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和验审工作。运用省人事厅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管理软件,在2008年下半年全面开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发放和登记,实现继续教育成果网上录入、审核和查询等网络化管理功能。今后,将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按不同周期组织开展证书登记验审。
    今年是全面开展建设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第一年,请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事、建设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处理好工学矛盾,分批分期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附件:1.2008年度建设系列继续教育办班计划
          2.温州市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报名表
          3.温州市工程技术继续教育报名汇总表


                                                              温州市建设局
                                                              温州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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