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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
20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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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和合理流动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1]87号)。
二、引进落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外地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二)外地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的中专毕业或助理级职称的人员。
(三)本市各县(市)中专以上学历、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温州市区企业人才落户审批表》2份;
(二)本人申请调入的报告、用人单位申请报告2份;
(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成立批文)证明(复印件2份);
(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
(五)劳动合同(需备案)、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由现工作单位参保);
另:外地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的,需出具证明在温工作年限的工资发放凭证;若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须出具结婚证明和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四、承办程序:
1、领取或在温州人才网下载《温州市区企业人才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用人单位出具人才落户申报材料,报市人事局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审批;
3、经市人事局批准,凭资格条件认定材料以及社会保险证明(联系单),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服务窗口办理引进落户手续。
联系电话:8862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