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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
200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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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全局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推动诚信、服务型机关建设,根据局长办公会提出的要求,决定在全局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时办结的事项
1、单位、团体和群众向本局申报、诉求审批、核准的有关事项;
2、本局《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温市人[2003]142号)中规定了时限要求的其他工作事项;
3、各类公文(函),包括本局内部的公文往来、领导批件的阅办事项;
4、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转达本局办理的有关事项。
二、限时办结的要求
1、对单位、团体和群众向本局申报、诉求的、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转达本局办理的、公文批办的事项,要规定办事的时限,并在符合规定和手续齐备的前提下保证按期完成。
2、其他工作事项按照政务公开方案中规定的时限完成,认真履行对社会公开的服务承诺。
3、对限时办结的事项,经办处室受理后应在申报、诉求的材料或公文收件上加盖限时办结事项专用章,注明收件(文)时间、办结时限和经办责任人,以备督促检查。限时办结事项专用章应由各处室内勤工作人员专人保管。
4、对限时办结的事项,经办处室(经办人)应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凡申报、诉求和转达办理的有关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及时登记备案,重大问题要报请分管局长批准或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并将不予办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
5、建立月通报制度,各处室、中心每月未填写当月“限时办结事项受理情况登记表”在下月初办公会议前交局办汇总后向全局通报。
6、本通知自2003年5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限时办结事项专用章样式
2、限时办结事项受理情况登记表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限时 办结 制度 通知
温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3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