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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
2006-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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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律师事务所、各县(市,区)司法局、人事局(人事劳动局):
为了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我市律师队伍建设和执业化进程,根据《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我市律师管理体制改革后,律师的人事管理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我市各地律师的人事代理机构,其他单位和组织不得代理。
二、温州市司法局直属律师所律师统一由市司法部门归口组织移交温州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三、人事代理的方式由司法管理部门以单位委托形式,与人才中心签定代理合同,代理人员基本情况报中心备案,合同期限每轮为五年,期满续签。为便于律师人员的专业管理,代理律师人员的人事档案暂由司法部门代管。
四、对原属事业编制内的律师,代理期间其工资调整参照事业(6:4)工资标准,在年度考核基础上晋升,作为档案工资保留,由司法部门配合人才中心统一办理。
五、律师人员代理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与住房公积金可自行缴纳或通过人才中心代缴。
六、代理期间,代理律师人员要求调动(流动),应将其人事档案转人才中心,人才中心按规定办理调动(流动)手续。
七、司法管理部门应按人事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代理律师人事档案的管理。
八、代理期间,人才中心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
九、各县(市、区)人才中心对转制后执业律师人事代理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温州市人事局
温州市司法局
二000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