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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
200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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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事业单位职员等级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1〕84号)下发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为了更好贯彻《暂行办法》规范事业单位职员等级设置暂行办法,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领导职员等级资格确定问题
1、对于温政办〔2001〕84号文件中第一条第5款所提到的已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再确定其职员等级,例如某人担任科级单位领导副职,享受四级副职员待遇,则其不需重新确定四级副职员名称。
2、现担任单位领导副职对应享受四级副职员待遇的人员,若符合四级正职员资格申报条件并经培训合格的(不占规定比例限额),可以参加四级正职员聘任。
二、关于人员身份和工作岗位确定问题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的文件精神,在事业单位内部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建立和完善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有条件的单位可试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方式。
1、身份为工人,聘用为行政管理岗位且执行职员工资标准的人员,属于职员等级设置范围。
2、专业技术人员任职为单位领导,执行专业技术工资标准,根据“双肩挑”的原则可视作为职员等级设置范围。
3、聘用为行政管理岗位,但执行专业技术工资标准的人员,不属于职员等级设置范围。
三、职员等级职数的比例限额使用问题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市人事局文件《关于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温市人〔1998〕172号)的文件精神,事业单位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在定编设岗的基础上,实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上岗,按岗位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1、单位还没经市编制机构管理部门核准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情况下,单位职员等级占规定比例限额一般不予使用,待核定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后,在领导职数限额内方可使用。
2、“拟设置非领导职务职员数”指单位根据文件规定可以配置的职员数。
四、关于行政管理岗位的时间确定问题
行政管理工作年限原则上按从事行政管理岗位工作时间来确定。
1、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行政管理工作(仍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其兼行政管理工作时间,除有单位任命为行政领导职务外,其余均不能作为行政管理工作年限。
2、属于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以执行职员的工资标准时间起计算为行政管理工作时间。
五、关于学历审定问题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市人事局、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教育学历认定工作的通知》(温组发〔2002〕75号)文件的规定。
1、参加温州市外普通院校函授教学点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员本人需提供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的入学成绩,方可承认其学历;
2、通过军队院校函授、远程教育所取得的毕业文凭,必须要有由主办单位提供的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的批文,经市教育局确认后,方可承认。
3、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违反规定擅自参加部队党校函授学院学习的,其所取得的党校文凭,不予承认。
六、关于具备计算应用能力的问题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Windows2000/XP和Office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浙人办(2004)41号)的文件精神。为了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素质,从2005年开始,年龄在五十岁以下的管理人员要获得浙江省机算机应用能力二级以上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才能参加职员等级资格培训申报。
温州市人事局
二○○五年三月八日